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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歸口管理省屬地質勘查單位的職責調整為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三)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省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資訊發佈,國土資源統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事務性工作,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 4.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5.公開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內容的審核和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四)將下列職責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1.礦產資源儲量社會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等工作; 2.草擬行業標準、行業服務機構評比等工作。 (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省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地級以上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政策並負責指導、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佔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儲備、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佈,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重大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省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資訊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十)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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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
| 地 址:廣州市體育東路160號 |
| 維護單位:廣東省國土資源技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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