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
关于申请征用农村集体山地、荒地、旱地、水库及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以粤港两地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大型花园式养老基地所需征地、租地流程及相关优惠政策有那些? |
答 复 |
你好,流程可以在网站相关业务的办事规程上查找.
|
答复时间 |
2007-10-12
|
问 题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延续多金属矿的采矿许可证的办理规程如何?? |
答 复 |
您好,办理规程可在网站的办事规程上查找.
|
答复时间 |
2007-09-06
|
问 题 |
县政府最近决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清查处理。为加强清查力度,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了闲置土地清查处理办公室,我也被抽调到闲置土地清查处理办公室。由于过去对土地管理接触不多,对什么是闲置土地,国家对闲置土地是如何处理的,处理闲置土地的工作步骤等方面的规定不甚清楚,请给予相关解答。 |
答 复 |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没有土地也就没有人类,没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非常赞同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关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观点。马克思曾经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任何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都将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闲置土地是土地资源浪费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闲置土地行为加以限制和制裁。我国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资源,当然也不能容忍闲置浪费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操作中,按照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别: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答复时间 |
2007-02-08
|
问 题 |
我们欲投资兴办一个从事种植业的现代农场。某地某村有一片没人愿意承包的农用地,村长说可以出租给我们办农场,并为我们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我们想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可以领取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心里才塌实。请问我们应当怎样取得农用地的种植经营权,有关权益才有保障? |
答 复 |
你好!目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法律规定都是针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我省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也对此作了规定,如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办理农业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针对曾经出现的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用地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投资开发果园、庄园的现象,一些地方的有关主管部门为了加强管理,对以租赁方式投资开发的果园、庄园颁发了部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仍有不少投资者感到其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2003年3月1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施行。国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了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取得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依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确定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其他方式承包又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当是拥有集体农用地所有权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的农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者,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即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投资兴办农业项目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
答复时间 |
2006-11-13
|
问 题 |
现在我们这里打算兴建一座水电站(听说是私人投资),我们村里有7-9亩水田有可能会被淹浸,还有河堤上我们也有很多例如竹子菜园等这些;请问:我们村民有何权利?对我们水田的补助标准是什么?例如像竹子和菜园这些有没有的补助?补助标准是多少?还有我们村民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
答 复 |
你好!关于补偿标准,请参阅我厅网站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服,可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谢谢!
|
答复时间 |
2006-11-07
|
问 题 |
你好,我们是外地的一家部属测绘单位,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现本系统内有一工程项目,需要收集或购买广州城市测绘控制点(2-3点)成果资料。能否直接到国土资源厅档案馆办理,需要哪些手续和流程?
十分感谢!
|
答 复 |
你好!办理的相关流程如下:1,咨询档案馆有无所需资料;2,如果有,进入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需盖章),然后到你单位所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3,由你单位所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请持证明函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工程来源证明文件(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中标书或者文件)到我厅进行审批;4,通过审批后,到档案馆购买.谢谢!
|
答复时间 |
2006-11-01
|
问 题 |
你好,我家前年向某村以租借形式租了十几亩地作建设厂房用,但因资金问题,现在有5亩多土地闲置未动工。请问我能一直闲置这5亩多土地吗?另外有哪些法律法规会有这方面的规定呢? |
答 复 |
你好!如果租借的是农用地建设厂房属违法行为,如果租借的是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可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但不能闲置土地!谢谢!
|
答复时间 |
2006-11-07
|
问 题 |
你好,请问一下广东省的的青苗补偿标准是如何?在网上哪里可以查询?谢谢!! |
答 复 |
广东省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在我厅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谢谢!
|
答复时间 |
2006-11-07
|
问 题 |
你好!省国土厅的领导同志.我现在要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土地的性质是:同一个村委会,不同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宅基地;宅基地权属的村民小组已经同意卖出,但是镇国土部门却不同意我办证!省厅的领导同志,究竟我可以申请该宅基地吗? |
答 复 |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准买卖。村民建议住宅必须申请使用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申请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的土地!谢谢!
|
答复时间 |
2006-11-07
|
问 题 |
你好,今年,村里推举我担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为正确履行好职责,我迫切需要了解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上,国家有哪些保护措施?发现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行为,应当向政府什么部门反映? |
答 复 |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严重稀缺,人地矛盾相当尖锐。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70%是山地,人均耕地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我们要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解决占世界22%的人口的吃饭问题。全国已有666个县(含县级行政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基于这样的基本国情,国家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确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一定数量的耕地尤其是高产、稳产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方面的职责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若因国家从事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占用后,当地政府必须补充划入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负责开垦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二、明确了人们对基本农田的禁止性义务: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此外,2005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再次强调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二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四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五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定了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负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2、超越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4、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5、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6、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7、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该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负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价额5%-20%的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价额5%-20%的罚金。
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机关
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以使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
答复时间 |
2006-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