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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6年3月修订) |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规划计划; 4.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等; 6.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gov.cn)或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gdlr.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中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每一条政务公开信息都标示唯一的索引号,申请人可以根据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搜索相关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gdlr.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厅办文窗口。 1.受理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厅办文窗口。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五楼(邮政编码:51062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38807710、38863175; 传真号码:(020)38818910。 2.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厅办文窗口领取,也可在厅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厅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办文窗口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及《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关联性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将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登记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⑤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⑦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4.收费标准 免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